湖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文件
湘衛科教發〔2016〕9號
湖南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湖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州衛生計生委,各醫療衛生計生單位,省、市州醫學會: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繼續醫學教育工作,規范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管理和學分管理,按照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5號令《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有關要求,結合湖南實際,制定了《湖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衛生計生委
2016年6月12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湖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繼教委”)有關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項目的申報、認可
第一條 經全國繼教委評審公布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為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以下簡稱“繼教項目”);經省繼教委評審,由省衛生計生委公布的項目為省級繼教項目。
第二條 國家級、省級繼教項目以現代醫學科學技術發展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注重項目的科學性、先進性、規范性、針對性和實用性,重視衛生計生技術人員創造力的開發和創造性思維的培養,重視衛生計生行業職業道德建設,以提高衛生計生技術人員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滿足公眾對衛生計生服務日益增長的需求為目的。
申報國家級、省級繼教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本學科的國內外發展前沿;
2.邊緣學科和交叉學科的新發展;
3.國內外先進技術、成果的引進和推廣;
4.具有顯著社會效益,填補省內空白的技術和方法。
第三條 市級及以下單位舉辦省級繼教項目,應向所在市州繼教委或市州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由各市匯總上報省繼教辦。省管縣可直接上報省繼教辦。
省衛生計生委直屬單位和部省屬單位舉辦省級繼教項目,直接向省繼教辦申報。
第四條 繼教項目申報流程:
1.申報國家級繼教項目,按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執行。
2.申報省級繼教項目的單位,應按規定填寫《湖南省繼教項目申報表》,于上一年12月31日前或當年5月31日前分別進行第一批、第二批申報,紙質版提交至省繼教辦。未通過國家級繼教委審核的項目,愿意參評省級項目的,應于當年5月31日前填報省級項目申報表,參加第二批省級繼教項目評審。
第五條 對申報的省級繼教項目,由省繼教辦組織專家評審,由省衛生計生委在每年年初和年中分兩批公布,項目有效期為1年。確定立項的繼教項目應按期舉辦。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本年度完成的項目,申報單位應向省繼教辦出具書面報告。
當年未完成的繼教項目且未提出延期舉辦報告或隨意更改項目負責人、編號、名稱、內容與舉辦地點等,原則上不得申報下一年度國家級及省級繼教項目。
第二章 學分授予
第六條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學分分為Ⅰ類學分和Ⅱ類學分,按照繼續醫學教育的項目、性質、內容、學時授予。
(一)Ⅰ類學分
1.國家級繼教項目
(1)由全國繼教辦評審公布的項目。
(2)由全國繼教委公布的國家級繼教備案項目和國家級繼教基地備案項目。
2.省級繼教項目
(1)由省繼教委評審并由省衛生計生委公布的項目。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由省繼教辦核準的項目。
3.推廣及必修項目
推廣及必修項目是根據衛生計生事業改革發展的有關重大需求、突發公共事件衛生計生應急培訓、醫德醫風教育以及適應基層衛生計生技術人員培訓,由全國繼教委、國家衛生計生委組織和認可的培訓項目(包括遠程教育項目),這些項目須經全國繼教委統一發布。
4.經單位批準出國(境)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會議。
(二)II類學分
1.各市州繼教委評審公布的繼教項目。
2.自學、發表論文、科研立項(成果)、單位或科室組織的學術活動、大查房、疑難病例討論等其它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
第七條 完成畢業后醫學教育培訓的各級各類衛生計生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所獲學分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鄉(鎮)衛生院及以上醫療衛生計生機構的中級 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每年所獲得的學分不低于25學分,其中Ⅰ類學分5-10分,Ⅱ類學分15-20學分。
(二)省級醫療衛生計生機構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業人員,每年所獲得的學分不低于25分,其中Ⅰ類學分不低于10學分;五年內通過參加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獲得的學分不得低于10分。
(三)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的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每年獲得的學分不低于20學分。
(四)鄉村醫生每年獲得的學分不低于15學分。
(五)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全科醫師和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的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五年內通過必修項目獲得的學分不得低于20學分。
(六)醫療衛生計生機構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每年獲得的遠程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數不超過10學分。
第八條 學分授予標準
(一)Ⅰ類學分計算方法
1.參加國家級和省級繼教項目活動,經考核合格者,按每3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小時授予2學分。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10學分。
2.國家級、省級遠程繼續醫學教育和推廣必修項目按課件的學時數每2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
3.省級學(協)會經省繼教辦核準認可舉辦的學術年會,每次授予5學分。
4.經單位批準出國(境)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會議,每次授予5學分。
(二)Ⅱ類學分計算方法
1.市州繼教委評審公布的項目,按每4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按每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
2.由全國繼教委或省繼教委制作或指定的教材、音像、光盤等繼續醫學教育學習資料,學習后經考核合格,按繼教委規定的標準授予學分。每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
3.公開發行的醫衛類專業學術期刊,經全國繼教委或省繼教委核準的繼教項目活動。
4.自學筆記:凡自學與本學科專業有關知識,應先定出自學計劃,經本科室領導同意后執行,寫出綜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學分。每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
5.在刊物上發表論著和綜述,按以下標準授予學分:
雜志類別 |
按論文作者順序授予學分數(余類推) |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
被SCI期刊收錄 |
10 |
9 |
公開對外發行的刊物(有ISSN 或CN號) |
7 |
6 |
內部刊物 |
4 |
3 |
6.科研項目
課題類別 |
按課題組成員排序及所授予學分數(余類推) |
||||
1 |
2 |
3 |
4 |
5 |
|
國家級課題(成果) |
10 |
9 |
8 |
7 |
6 |
省、部級課題(成果) |
8 |
7 |
6 |
5 |
4 |
市、廳級課題(成果) |
6 |
5 |
4 |
3 |
2 |
單位課題(成果) |
4 |
3 |
2 |
1 |
|
7.出版醫學著作,按每1000字授予1學分,最高10學分。
8.出國考察報告、國內專題調研報告,按每3000字授予1學分,最高10學分。
9.發表醫學譯文,按每1500漢字授予1學分,最高10學分。
10.單位、科室組織的學術報告、專題講座、臨床病例討論會、大查房、技術操作示教、手術示范、新技術推廣等,每次主講人可授予2學分,參加者授予1學分。參加者全年獲得的該類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第1項由市州科教科或繼教辦負責審核后授予相應學分,第2-10項由學員所在單位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并授予相應的學分。
(三)凡經單位批準,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考核合格者,視為完成當年繼續醫學教育25學分;不足規定時限的,一個月授予5學分,不區分Ⅰ、Ⅱ類學分。
1.到上一級專業技術單位進修6個月及以上;
2.到下一級專業技術單位工作或帶教3個月及以上;
3.出國進修培訓或參加“三援一扶”(援外、援藏、援疆和扶貧)6個月及以上;超過1年以上,且跨兩個年度及以上的“三援一扶”人員,視為完成援扶期間所有年度的繼續醫學教育25學分;
(四)參加現代遠程繼教項目學習,按該項目所屬類別和規定學分數授予學分,最高不超過5學分;編制遠程教育課件,按該繼教項目所屬類別授予學分,最高不超過5學分。
(五)經單位同意,參加在職學歷教育者(包括成人專科、本科和碩士、博士研究生),以當年全部課程考試考核合格及以上成績單或已取得的畢業證為依據,可視為完成當年或連續年度內的繼續醫學教育25學分(不區分Ⅰ、Ⅱ類學分)。凡有課程考試成績不合格或只取得肄業證的,不計學分。
上述第(三)至第(五)項,由省繼教辦負責審核后授予學分。
第三章 學分登記
第九條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登記制度。
(一)實施電子學分管理。依托省衛生計生科教信息服務管理平臺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系統,推廣使用“繼續醫學教育管理卡”(以下簡稱“繼教卡” ,該卡同時具備居民健康卡和銀行卡功能),用電子學分逐步取代紙質學分證書。專業技術人員“繼教卡”記錄的相關信息是今后審核其參加繼教活動及所取得的繼教學分的重要依據,參加繼教活動時應隨身攜帶并妥善保管。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教活動和取得的Ⅰ類學分,使用“繼教卡”刷卡后將在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系統上自動生成本人年度學分文檔。由專業技術人員本人打印出來,交單位主管職能部門審核,加蓋單位查驗印章。
(二)嚴格執行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政策。各地各單位要按照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新頒布的第25號令《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和全繼教委《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將繼續醫學教育學分達標作為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定期業務水平測試、職務晉升、崗位聘任及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和執業再注冊的必備條件之一。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計生機構要重視和加強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本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醫學教育管理制度、繼教檔案,納入對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學分申領和登記
(一)Ⅰ類學分繼教項目(含遠程Ⅰ類項目)舉辦單位,須于開班10日前登錄省衛生計生科教信息服務管理平臺的繼教學分管理系統,辦理辦班申請和審核手續。參加繼教項目的人員需刷“繼教卡”。
(二)參加外省舉辦的Ⅰ類學分繼教項目,根據會議通知及本單位批準證明,由所在單位統一為繼教人員錄入相應學分,并經省繼教辦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 外省來我省參加Ⅰ類學分項目的,經主辦單位認可后,可由我省繼教委發放紙質版學分證書。
第十二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可登錄我省“繼教學分管理系統”,查詢審核本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教學習情況。專業技術人員可通過該系統查詢本人繼教學分情況。
第四章 學分登記證書的驗證管理
第十三條 每年五月份前查驗上一年的學分登記情況。市州證書驗證工作各市州衛生計生委科教科或委托繼教辦負責,部省屬醫療衛生計生機構人員證書驗證工作委托相關機構負責承辦。
第十四條 驗證部門要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繼教學分證書所記載的內容,檢查繼續醫學教育的完成質量和完成學分。
第十五條 遵循“適度的商業贊助不影響學術”的原則,商業贊助不得影響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學術內容的客觀性和公正性,不得以任何形式作為商業贊助的交換條件,嚴禁對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干擾。
第十六條 建立繼續醫學教育評估制度。省繼教委負責組織開展全省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檢查評估。
第十七條 凡弄虛作假、濫發證書、亂授學分者,一經查實,給予通報批評、停辦國家級和省級繼教項目資格3年的處罰。違反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湖南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衛生計生委辦公室 2016年6月12日印發
校對:沈念梓